开滦股份(600997.SH)发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河北证监局对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号)和《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6号)。
据悉,2021年及2022年,开滦股份子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在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煤炭采购交易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情况,形成开滦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占用资金1.9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上述资金于2021年10月29日归还完毕。2022年1月20日至1月29日期间占用资金4.4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6%,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0%,上述资金于2022年1月30日归还完毕。开滦股份将上述行为认定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未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张嘉颖作为开滦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能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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