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基(000972.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证监局(“新疆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有关情况如下:
公司诉讼代理律师于峰在2022年3月23日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最高院就公司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给予裁定结果,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但公司未及时在2022年3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迟至2022年3月29日才发布临时公告对该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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