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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化学(300758.SZ)发布公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931.36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施救费21.5万元;驳回原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0万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负担19.08万元,由原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85元。因此款原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给原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对方当事人是否会对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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