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实控人拟被行政处罚,投资者或可索赔

中核钛白实控人拟被行政处罚,投资者或可索赔
2024年04月22日 11:58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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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19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核钛白(维权),证券代码:002145)发布公告称,公司实控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是王泽龙和洪浩炜上述行为,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 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中信中证为王泽龙、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 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中信证券知悉客户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 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海通证券以自己名义按照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认购中核 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 利行为得以实现;韩雨辰替王泽龙等人出面执行定增套利方案。

  三是王泽龙在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过程中,参与商议定增融券套 利方案,联系并建议洪浩炜加入套利,与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 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四是王泽龙作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在中核钛白 202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过程中,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导致中核钛白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第四十条等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罗建欣律师表示:(罗建欣律师专栏)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目前,罗建欣律师正在代理中核钛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暂定为:2023年2月24日到2024年04月12日之间买入中核钛白股票,且在2024年4月13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中核钛白维权入口)

  罗建欣律师诉讼事项提醒:

  1、此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2、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2.1、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2.2、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2.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4、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桥证券诉讼中心创始人、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罗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权纠纷、证券刑事犯罪维权及辩护,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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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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