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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益佰制药(维权)信披违规被责令改正,受损股民可索赔。(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4年4月13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益佰制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经查,益佰制药未及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暂停生产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益佰制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益佰制药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贵州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受损股民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益佰制药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买入益佰制药股票,且在2024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益佰制药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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