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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中潜(维权)(中潜股份)股票索赔案已有和解案例,投资者索赔须知。(*ST中潜维权入口)
2021年9月1日,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中潜∕中潜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300526)发布公告称,2021年8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受到了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5日,*ST中潜发布《2022年半年度报告》称:“报告期内,公司累计收到27名中小投资者提出的索赔诉求。涉案金额406.06万元。目前正在和解进行中,已完成25户投资者的和解”。
2023年1月30日,*ST中潜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称:“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238万元–35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1.67%–102.45%”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章祥兵律师认为:2020年10月20日,中潜股份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这是中潜股份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该公告发布后的三个交易日,中潜股份股价出现连续大跌,交易市场对中潜股份被立案调查的信息反应明显,该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该虚假陈述导致中潜股份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了明显变化,依据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中潜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买入*ST中潜股票,且在2020年10月1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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