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受让厦门国际银行1亿贷款 起诉天津钢管追讨

中信证券受让厦门国际银行1亿贷款 起诉天津钢管追讨
2019年05月29日 12:13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中信证券受让厦门国际银行向天津钢管厂发放一亿贷款后,天津钢管未能按时还款,中信证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天津钢管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了中信证券全部诉求。

  2016年9月22日,厦门国际银行与天津钢管厂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厦门国际银行给予天津钢管厂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额度有效期限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同时对于利率、利息收取、贷款逾期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同日,厦门国际银行与天津钢管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津钢管集团为天津钢管厂与厦门国际银行依《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限。

  2016年9月27日,厦门国际银行向天津钢管厂发放贷款1亿元,借款借据约定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9月22日。

  2016年9月29日,中信证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自今日起,中信证券受让取得厦门国际银行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全部合同权利与义务以及与借款合同有关的从权利;同日,厦门国际银行向天津钢管厂、天津钢管集团送达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通知书》,通知债权转让事宜,天津钢管厂、天津钢管集团于2016年9月29日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通知书》盖章签收。

  中信证券表示,依照上述合同,所有贷款全部于2017年9月22日到期,但天津钢管厂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信证券支付所欠款项,天津钢管集团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为了追讨上述款项,中信证券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天津钢管厂偿还贷款本金1亿元以及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所有债务日止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和财产保全保险费,并要求天津钢管集团对天津钢管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津钢管厂、天津钢管集团辩称,认可欠付借款本金1亿元,罚息应以本金为基数计收,由于贷款期内未欠付利息,不应支付复利。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均不属于必须支出的费用,不同意支付。

  庭审中,中信证券称天津钢管厂在2017年9月22日贷款到期时,未欠付利息,本金1亿元并未偿还,罚息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天津钢管厂对此并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天津钢管集团在《保证合同》中承诺为天津钢管厂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天津钢管集团应依约向厦门国际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厦门国际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信证券,并向天津钢管厂及天津钢管集团发送了转让通知,故天津钢管厂应依约向中信证券履行还款义务。但天津钢管厂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故中信证券作为债权人有权依约要求天津钢管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同时要求天津钢管集团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中约定逾期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其中就逾期未还的贷款部分,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为4.35%(年利率)基础上加收30%,复利为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包括贷款利息、罚息、复利等所有应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

  此外,由于《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出现本合同违约事件致使乙方采取司法追索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天津钢管厂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中信证券要求天津钢管厂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律师费应已实际支付的数额为限。

  法院判决:天津市无缝钢管厂需偿还中信证券贷款本金1亿元及罚息、复利、支付律师费7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4053.3元。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无缝钢管厂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无缝钢管厂追偿。(恢恢/文)

责任编辑:王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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