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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5 证券简称:G欣龙 项目:公司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5-04-2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4月14日分别以专人送达、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05年4月24日在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帝豪大厦1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人数为9人,实际参加人数为7人,委托董事1人。董事陈少军因无法联络,未出席本次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朱雪松因出差无法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刘学国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郭开铸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一致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4年度会计报表业经海南从信会计事务所审计。经审计确认,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润3,671,605.30元,由于本年度对以前年度会计估计及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导致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为-54,758,708.78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应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故本年度实现的净利1润应全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亏损后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51,087,103.48元。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本年度不实施红利分配,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直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以前年度重大会计估计及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的议案》

    受公司以前年度对应收款项清收不力以及客户恶意逃避债务等多种原因的影响,公司认为2002年以前货款回收到位的可能性越来越少,本年度公司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遵循谨慎性原则,对此类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坏帐准备,并按应收款项的实际帐龄进行了追溯调整,由此造成2002以前年度出现较大额亏损。此外,注册会计师对本公司期末产成品成本差异及存货结存成本,依据本年度实际生产成本及成本差异率,进行了重新认定,对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存货结存成本及产成品成本差异进行了相应的追溯调整。其调整的主要内容为:

    (1)、坏帐准备追溯调整总额为54,201,851.96元,其中:2003年度追溯调整9,382.79元,2002年度以前追溯调整54,192,469.17元。追溯调整的原因是此类应收款项长期挂帐,客户拒绝回函确认或客户恶意逃避债务或债务人关闭等,货款收回的可能性很少,公司对此坏帐估计不足,故根据其实际帐龄进行了追溯调整.

    (2)其他应收款中因客户未及时办理票据结算而长期挂帐的属于费用性质的债权,经清理为5,651,425.22元,其中属于2003年度的支出1,572,651.05元,2002年以前年度费用4,078,774.17元,对此追溯调整了相关年度的当期损益。

    (3)经分析测算,本年度公司实际产成品生产成本、产成品成本差异与帐面价值出现较大背离,注册会计师依据各年度产成品生产成本及其差异,对相关年度存货结存成本进行了追溯调整,追溯调整总额为21,645,611.43 元,其中:2003 年度多转销售成本 3,481,463.742元,2002年以前年度少转销售成本25,127,075.72元.对此,本公司追溯调整了相关年度的当期损益。

    (4)经税务机关审定,出口退税转回431,938.17元,其中:2003年度219,394.89元,2001年度212,543.28元,对此,本公司追溯调整了相关年度的当期销售成本。

    (5)因本年度对海南欣安生物工程制药有限公司1650万股权与海南欣安医疗卫生制品有限公司等值股权进行了股权置换(有关事项见附注),注册会计师追溯调整了2003年度投资收益177,834.63元,调整2002年度以前投资收益-1,778,346.27元(实际为以前年度应收帐款置换损失),共计追溯调整股权置换损失1,600,511.64元。

    (6)追溯调整2001年度存货合并抵消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934,619.23元,其中:原杭州欣龙服装衬布有限公司存货内部销售未实现利润552,045.00元,原苏州欣龙服装衬布有限公司存货内部销售未实现利润362,977.00元,分公司存货内部销售未实现利润19,597.23元此项调整己计入2003年度利润,应追溯调整冲回2001年度销售成本。

    (7)追溯调整成都分公司2002年以前固定资产清理损失22,706.80元.

    (8) 由于上述追溯调整,冲回2003年度计提的盈余公积1,722,215.85元,冲回2002年度计提的盈余公积2,828,035.42元,冲回2002年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12,486,952.01元。

调整事项          摘要   2003年影响数     2002年影响数    2001年及以前年度影响数    合计影响数
资产项目
1、存货            调整    3,481,463.74                -25,127,075.17           -21,645,611.43
2、坏帐准备        计提        9,382.79                  54,192,469.17           54,201,851.96
3、其他应收款      核销   -1,572,651.05                 -4,078,774.17            -5,651,425.22
4、长期股权投资    冲回      177,834.63                 -1,778,346.27            -1,600,511.64
5、固定资产清理    核销                                    -22,706.80               -22,706.80
小计                     2,077,264.53                 -85,199,371.58           -83,122,107.05
负债及权益项目
1、应交税金      补计      219,394.89                        212,543.28              431,938.17
2、少数股东损益                                          -3,442,062.97           -3,442,062.97
3、盈余公积      冲回   -1,722,215.85   -2,828,035.42    -12,486,952.01         -17,037,203.28
4、本年利润              1,857,869.64                    -81,969,851.89         -80,111,982.25
5、利润分配      冲回    1,722,215.85   2,828,035.42       12,486,952.01          17,037,203.28
小计                     2,077,264.53                    -85,199,371.58         -83,122,107.05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述追溯调整作为会计差错处理,共计追溯调整增加了2003年度利润1,857,869.64元,减少了2002年以前年度利润81,969,851.89元,减少盈余公积17,037,203.28,减少少数股东权益3,442,062.97元,减少其他应收帐款5,651,425.22元,补计坏帐准备54,201,851.96元,减少存货21,645,611.43元,减少长期股权投资1,600,511.64元,减少固定资产22,706.80元,共计追溯调整减少资产总额83,122,107.05元。并调整了相关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相关项目。

    董事会认为:此次重大的会计估计及会计差错调整是对以前年度会计估计不足的一种必要的修正,对其进行调整是必需的和合理的。通过此次调整,公司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到会计谨慎原则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更加严格地规范本公司会计核算程序,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更好地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原文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和销售各种无纺布及其深加工产品,兼营国内商品贸易及进出口业务、技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热带高效农业开发、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证4券期货投资、旅游宾馆业经营、物流运输服务。

    现修改为: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和销售各种无纺布及其深加工产品;进出口业务(凭许可证经营);技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热带高效农业开发;建筑材料、通讯器材、有色金属、文化用品、纸张、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装饰材料、机电设备及配件、保健品的销售;投资。

    (二)《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原文为: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现修改为:

    第四十条 任一股东其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三)《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原文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现修改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作如下修改:

    1、增加“(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投票程5序以及审议事项。”

    2、将第(一)款改为“(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及会议期限。”

    (五)《公司章程》第五十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六)《公司章程》增加以下三条,分别作为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原第六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依次顺延为第七十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十八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七)《公司章程》原第八十四条(顺延后为第八十七条)增加以下内容:

    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项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项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八)《公司章程》原第九十八条(顺延后为第一百零一条)原文中: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修改为: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九)《公司章程》原第一百条(顺延后为第一百零三条)原文为: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一条(顺延后为第一百零四条)原文为:7

    如独立董事实施第九十九条特别职权时的相关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现修改为:

    如独立董事实施第一百零二条特别职权时的相关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十一)《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二条(顺延后为第一百零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十二)《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三条(顺延后为第一百零六条)原文为: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十三)《公司章程》增加以下条目,作为第一百一十条,原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依次顺延为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8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十四)《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二条(顺延后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原文为: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传阅审议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十五)《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条(顺延后为第一百三十四条)原文中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修改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十六)《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一条(顺延后为第一百三十五条)原文中关于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内容修改为: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9

    (三)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修订)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如下: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一)原文为:10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现修改为: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事项。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增加三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原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依次顺延为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11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原第三十六条顺延为第四十条: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3、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4、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5、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现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条第八款中增加:

    “公司对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12供债务担保。”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增加以下三条,作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原第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依次顺延为第六条至第三十条:

    第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独立董事提议时;

    4、监事会提议时;

    5、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原第二十二条(顺延后为第二十五条)增加: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13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的规定,现将《独立董事制度》作如下修改:

    (一)《独立董事制度》第三条增加以下内容: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二)《独立董事制度》第十六条原文中: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改为: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三)《独立董事制度》第十七条增加以下内容:

    (7)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独立董事制度》第十八条原文为: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七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现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14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注:上述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议案将提交到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5年5月27日上午9: 00

    2、会议召开地点: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17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05年5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合法代表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事项:

    1、审议议题:

    (1)《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5

    (8)《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9)《关于对公司以前年度重大会计估计及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的议案》

    2、由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股东代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股东帐户卡、授权委托书和股东代表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

    2004年5月19日上午8:30—11:30 下午3:00—5:30

    3、登记地点: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17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编:570125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表决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的证券帐户卡。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98-68585274 传真:0898-68582799

    联系人:汪 燕

    2、会议费用: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欣龙控股(集团)股份16有限公司2004
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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