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宜都支行签订了2004年宜中银保字第2 号《保证合同》,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宜昌欣龙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宜都支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85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两年。本次担保生效后,本公司对外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5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担保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宜昌欣龙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阳合岭村,注册日期为2003年7月11日,法定代表人:郭开铸,经营范围:各类无机、有机、精细化工产品及化工新材料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各类化工产品贸易;化工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咨询与转让;工业三废治理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3,256.20万元,负债总额为256.20万元,净资产为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87 %。本公司持有被担保人55%的股份,被担保人实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至报告日,宜昌欣龙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完成厂区规划及主体厂房工程建设,主要设备已完成设计选型等预购手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是以保证合同的方式为宜昌欣龙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宜都支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8500万元(大写:捌仟伍佰万元整),担保期限至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宜昌欣龙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磷酸二氢钾项目是一个以改进传统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的高科技项目,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投产后,企业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并且,本公司实际控股该公司55%的股份,因此本次担保的实际受益人系本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此次担保为母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认真仔细地研究并分析了被担保人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认为该项目投产后可为公司带来较为丰厚的投资回报,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500万元整,无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1、《保证合同》;2、董事会决议;3、独立董事意见函;
    特此公告
    
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