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颖律师出席公司二OO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以 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2年3月11日召开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 于2002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公告, 本 次大会于2002年3月11日在海口市滨海大道69 号宝华海景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的 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43,925,000股,占公司 股权总额205,000,000股的70.2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 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新议案的提出
    在本次大会,出席股东未提出新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的出席股东以记名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143,925,000股的 赞成票,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100%,0 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该项 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143,925,000股的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该项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