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4日,有关媒体刊登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 )就我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达”)、 第二大股东 海南欣安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欣安公司”)和海南汇恒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汇恒实业”)三方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事项所作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对 转让的合法性及转、受让单位的无关联性等提出了质疑。为此,我司就上述声明内 容,向股东单位欣安公司进行了了解。欣安公司称:汇恒实业与欣安公司之间没有 关联性; 华融公司因与欣安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于 2001年1月5日冻结了上海申达在本公司13.33%(2732.65万股)的股权。就此次冻结, 上海申达及欣安公司均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异议。欣安公司再次强调,欣 安公司与华融公司因担保而产生的纠纷法院正在依法处理中,欣安公司、汇恒公司 及上海申达三方协议是有效的。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也于2001年8月28 日对上述三 方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详见2001年8月29日《证券时报》本 公司有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