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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5 证券简称:G欣龙 项目:公司公告

关于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01年9月13 日发表的所谓“欣龙无纺大股东逃废债声明”的声明
2001-09-17 打印

    2001年9月13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 的代表向新华社 及有关媒体发表声明,称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无纺)发起股东 之一的海南欣安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借股权转让逃废金融债务。鉴于该声明 与事实严重不符,损害了我司声誉,并将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欣龙无纺的正常经营, 我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华融资产借国家当前加大打击企业逃废债专项斗 争力度之机,混淆视听、误导传媒、干涉司法公正,把正常的正在通过法律程序协 调解决的企业之间的历史债务纠纷,说成是所谓“逃废债”的不良企图,现将有关 事实真相公之于众,以正视听。

    1、华融资产在2001年9月13日的声明中所提到的两件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是: 第一件民事案即我司以35亩土地抵押贷款所涉及的案件。该案件是由中国工商银行 海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和海南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省工行系该司第一大股东) 与欣安实业之间的历史债务纠纷所形成的。我司认为该案件在审理程序和相关事实 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我司已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该案,并于 2001年9 月13日进行听证,有待进一步审理。因此,并不存在华融资产在其声明中所谓“强 制执行”等问题。这是其声明与事实不符的第一点。第二件民事纠纷是因欣安实业 于1992年为其他公司担保贷款2660万元一事形成的。对于此案中我司所应承担的连 带经济责任,我司从来都是认可的,并一直主动与华融资产协商,希望妥善解决这 一历史遗留的债务纠纷问题。为此事今年9 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还组织有关各方 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各方均表达了协商解决的意向。最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作为 本案的主债务人即2660万元贷款的借款人,已为此笔贷款提供了财产抵押物,且法 院正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即将拿出。在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华融资产为什么还要完全不顾事实不惜动用媒体给我 司扣上一顶“逃废债”的大帽子呢? 唯一的解释就是华融资产自认为不仅可以凌驾 于普通的历史债务纠纷的当事人之上,还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干涉正常的司法程序。 这是其声明与事实不符的第二点。

    2、华融资产声明中所述欣龙无纺2732.65万股法人股被查封一事的事实真相是, 2001年1月5日法院因华融资产的申请查封了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 申达)所拥有的“欣龙无纺”股权2732.65万股。根据《公司法》规定,上海申达持 有的“欣龙无纺”股权满三年后才能转让,且需得到上海申达股东大会正式批准。 上海申达虽与我司签订了“欣龙无纺”股权转让协议,但此转让是有条件的转让, 所签订的协议也是附条件的协议。目前,上海申达持有的“欣龙无纺”股权转让的 法定的前提条件并未得到满足,也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其持股期限的豁免,因此, 上海申达持有的“欣龙无纺”股权转让并未完成;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及到交易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才得以完成。而上海申达只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股东权益托管,需待所 有法定条件满足之后方能进行股权变更( 有关此项股权转让的详细情况已按规定在 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至目前为止, 被法院查封的“欣龙无纺”股权仍属于上海 申达拥有。因上海申达与我司和华融资产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无涉,华融资产不遵 照股权转让基本准则,无视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查封上海申达拥有的“欣龙无纺” 股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上海申达利益。上海申达已就此事向法院提出了解封申请。 这是其声明与事实不符的第三点。

    3、 华融资产在其声明中称, “根据查询到的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截止 2001年9月3日海南汇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恒实业)的两家股东海南筑华实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华实业)和海南开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帆贸易)都是由 欣安实业法定代表人郭开铸控制……。汇恒实业和欣安实业实际上是关联公司,左 右手关系……。”我司认为上述声明是地道的谎言。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截至2001 年9月3日汇恒实业的股东筑华实业和开帆贸易的法定代表人均非郭开铸先生。华融 资产不顾事实,凭空捏造,我们认为其性质十分恶劣。不知华融资产是依据什么来 判断上述公司是否是关联公司,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还是恶意的主观臆想。这是 其声明与事实不符的第四点。

    对于目前正在处理中的历史债务纠纷,我司本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原则, 完全服从法院的有关判决,并尊重相关部门的协调意见,妥善地解决有关历史债务 纠纷问题。同时,也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司认为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与企业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同样受到 相关法律的保护和监督。鉴于华融资产所发表的严重失实的声明,给我司造成了损 害,在此,我司郑重声明将依法保留对华融资产的不实声明给我司造成损害的追索 权。

    特此声明

    

海南欣安实业总公司

    200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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