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经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地税函[2002]155号文批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 10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4点的规定,同意给予我公司2002年度减按15 %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减税期间,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报送企业财 务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如我公司减免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50万元的,须按规定逐级上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