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现就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八:关于人事变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公司人事变动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聘任的高管人员均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此次人事变动。
    独立董事(签名):
    任丽华 许春明
    陈湘桂 孙卫东
    200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