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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39 证券简称:G粤电力 项目:公司公告

关于召开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2001-03-20 打印

    根据公司董事会2001年3月13日的决议,定于2001年4月23日召开公司2000年度 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开始时间:2001年4月23日上午9时。

    二、会议地点: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培训楼招待所2 楼会议厅(地址:广州市 东兴北路60号)。

    三、会议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总经理业务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财务决算报告》

    (四)、听取并审议《利润分配和分红派息预案》

    (五)、听取并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听取并审议《2000年年度报告》

    (七)、审议公司“关于2000年度计提坏帐准备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2001年对公司住房周转金进行财务处理的议案”

    (九)、审议公司“关于聘请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修改内容请见附 件1)

    (十二)、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三)、其他临时议案

    四、参加会议对象:

    1.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凡是在2001年4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当天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A股、B股股东均可参加会议。凡有出席资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可书面委托 他人出席,代为行使权力。

    五、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 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凭单位介绍信、法人代表委托书、 股权证明及受托人 身份证于2001年4月23日上午9时会议召开前,到会议现场办理出席手续。

    2. 流通股A股股东和B股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 证券帐户卡及证券商出具的有 效股权证明,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人须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式样见附件2)。于2001年4月23日上午9 时会议召开前到会议现场办理出席 手续。

    3、B股股东也可委托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行使其权力,委托书 可直接向其股票托管证券商索取。

    六、其它事项

    1、会期:半天

    2、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3、联系人:陈进良、李晓晴

    4、联系电话:(020)87609276、87667321

    传真:(020)87609909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一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章程》修改内容

    根据第三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关于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现 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1、在原《章程》第七十条中“(二) 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期间,按本章程第 六十条规定有权向公司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名。”之后增加一款:

    “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控股股东之外的拥有董事会席位的其他股东按照上述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及程序进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作出决议时,控 股股东方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原《章程》第八十条为:“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司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

    3、 在原《章程》第八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具 有五年以上的经营管理、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 司董事职责。

    除本章程(原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 公司雇员;

    (二) 最近一年内曾在公司任职的人员;

    (三) 公司股东或股东的雇员;

    (四) 其它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4、增加一款作为原《章程》第八十三条的最后一款:

    “除此之外,独立董事还保证:

    (一)以积极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公司事务予以关注、了解、质询和检查;

    (二)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三)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必须在独立客观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四)在其认为其履行职责所需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证券监管部门直接报告公 司情况;

    (五)独立客观地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5、原《章程》第九十六条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副 董事长一人。”

    现改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公司董 事会设独立董事两人。”

    6、 增加一项作为原《章程》第九十七条第(十六)项:“向新董事提供必要 的培训和相关资料;”

    7、 在原《章程》第九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 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专业委员会行使职能时,可以请求公司外部的独 立专业人员及机构提供帮助,公司应为此提供条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8、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 (五)项为:“(四)董事发言要 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现修改为:“(四)董事发言要点,其中独立董事的意见应特别注明;(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应 特别注明独立董事的表决意见。”

    9、《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为:“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

    现修改为:“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且不得多于2/3。”

    10、在原《章程》第一百五十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4 )项“提取激励基金( 不高于当年净利润增长部分的10%,具体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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