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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4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本公司二号楼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8人,委托出席2人(郑椿华董事委托洪汉松董事代为表决、李勇董事委托肖晨生董事代为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夏藩高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138,167,830.03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3,816,783.00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6,908,391.5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3,249,951.23元,2003年度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60,692,606.76元。本年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03年末总股本266,521,26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2.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94,062,291.76元留存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上预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一)在《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后另起一段增加“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二)在《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运用资产(包括投资、出售资产、企业并购等)的权限:运用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项目由董事会审批;运用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对同一项目一年内累计运营金额超出百分之三十的,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另起一段增加:“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须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支付报酬的议案。2004年度公司续聘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机构,期限一年。2004年度公司财务审计费用为43万元(含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四家子公司及一家参股企业的审计费用)。若增加其他审计事项需增加相应的审计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董事会确认后,报下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事宜的议案,决定于2004年4月20日上午9:00在本公司召开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
    以上各项议案中,第一至七项须提交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