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收购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发展公司98%的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本项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项关联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巩固和壮大电力主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落实“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的政策,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积极的作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或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本项关联交易经公司充分论证和谨慎决策,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发展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关联交易收购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本次收购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石本仁、丛锐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