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10月31日与中国银行广州开发区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合计财产评估总值人民币22,150.98万元,作为本公司与该行授信额度人民币20,000万元的抵押物。该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自2002年10月31日至2004年9月18日止。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