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2年5月 28日在公司1号楼附楼会议室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 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02年3月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而召集 的。董事会已于2002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 简称《董事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议程通知了各股 东。
    根据《董事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28日如期在公司1号楼附楼会 议室召开,并完成了《董事会通知》所列明的所有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158, 734 ,8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6%,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公司 其他邀请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超出《董事会通知》所列事项以外的 新提案,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丽华    20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