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1日以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更换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价函【2006】141号)的要求,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选定五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集团子企业200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单位。由于我公司原审计机构不在以上指定之内,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更换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聘请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单位,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5万元,公司不承担事务所派员到公司审计所发生的差旅费等。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该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以上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没有发现公司有影响审计独立性的行为,并同意提请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议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详见关于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06-043)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