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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6 证券简称:耀华玻璃 项目:公司公告

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12-25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24265.0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计峰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24265.0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秦皇岛耀华玻璃工业园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及贷款的议案。

    同意票24229.0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反对票0股,弃权票3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为200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24265.0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本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天阳律师事务所王仑、李宝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耀华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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