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2年6月7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 民法院(“安徽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02)皖民二初字第1号-1 号)。 在原告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新公司”)与本公司、安徽海螺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以下简称“海螺集团公司”)债权转股权一 案审理中,中新公司于2002年6月6日向该院申请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并获得该院同 日作出的准许裁定。
    此外,在安徽省高院主持调解下,海螺集团公司与中新公司达成协议, 安徽省高 院已于6月7日送达《民事调解书》((2002)皖民二初字第1号),并经双方当事人 签收,具有法律效力。该院确认,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复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 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双方当事人同意按11%的比例确认中新公司在海螺集团 公司占有出资权益。
    特此公告
    (注:有关上述债权转股权纠纷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公司2002年2月26 日在 《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香港I-Mail》上刊载的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