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4 年7 月30 日与成都禾润美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润美公司”)签订了《新世纪广场房屋租赁合同》,该事项刊登于2004 年8 月3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因新世纪广场商场A、B 区之间暂设置隔墙,导致经营环境受到一定影响,经双方友好协商,于2004 年12 月7 日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原合同第三条3-1 约定的商场二至五楼免租期变更为4 个月,即2004 年8 月1日至2004 年11 月30 日;
    二、暂将原合同第四条4-1 约定的租金价格由45 元/平方米调整为31.5元/平方米,待隔墙拆除完毕、恢复原通道功能之日次月起,租金开始恢复至45 元/平方米。租金的上浮标准仍按照原合同第四条4-4 的约定执行;
    三、在隔墙拆除之前,从2005 年1 月1 日起,我公司每满半年向禾润美公司提供1 个月的免租期,满1 年的向禾润美公司提供2 个月的免租期,不足1 年或半年的按照1 年或半年计算(每年1 月、7 月作为免租期);
    四、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第五条5-1 条款的约定予以解除,由禾润美公司向我公司支付35 万元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完毕。该保证金自原合同租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足额退还禾润美公司;
    五、禾润美公司承租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由禾润美公司承担并由其直接支付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
    六、双方签订原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该合同的变更对公司租赁业务有一定的影响,公司年租金收入约减少121.33 万元,但不影响公司其他业务的开展。
    特此公告。
    
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