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1日,西藏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对西藏一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一粟创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在私募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三大违规行为曝光
经查,西藏一粟创投在实际运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设立三家合伙企业,运营期间存在让渡私募基金管理人职权的问题。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让渡管理人职权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核心要求。
二是未留存在管基金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材料。这一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规定。
三是在管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存在对同一只基金不同投资者收取管理费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信息的规定,不同投资者收费标准不一致可能损害投资者公平权益。
监管措施与后续影响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西藏证监局决定对西藏一粟创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基金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同时指出,西藏一粟创投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合规运作的严格要求,业内人士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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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浪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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