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92)ST中福: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借款本金共计427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304.53万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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