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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鑫光擅自提供对外担保 被判巨额罚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20日 06:4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有色鑫光(0405)因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提供对外担保,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公司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级法院原讼法庭判决,须向工行亚洲偿还2988646.79美元或相当于2988646.79美元的港币债款以及其利息;此外,公司与济南福星实业发展公司就履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公司尚欠福星公司款项人民币287万元整,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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