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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张树良
近日,ST中福(000592)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就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港币1500万元,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一案(详见2001年5月16日证券时报)做出公司胜诉的判决:
驳回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上诉,维持原判。即公司对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所借的1500万元港币及其利息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6110元,由上诉人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负担。
点评:虽然本次公司胜诉,但该笔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仍将由公司负责赔偿,因此,理论上公司仍存在750万港元的债务,如此一来,此次胜诉对于公司只能算是“苦中有乐”了。此外,虽然这一担保纠纷算是告一段落了,但该公司其余的担保事项仍让人一筹莫展,就拿公司为ST九州提供的担保来说,ST中福为ST九州向工行厦门市分行的1.04亿元、40.53万美元的贷款,向浙江工商信投公司500万元贷款提供的担保目前都已过期,结合ST九州的情况看,公司想逃避这些担保责任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公司目前正面临着巨大的担保风险。虽说公司称其2001年将实现盈利,但公司的未来前景仍难以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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