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5 证券简称:恒润股份(维权) 公告编号:2025-053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承立新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司法拍卖的11,776,66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7%)已于2025年5月22日完成过户登记。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承立新先生持有恒润股份无限售流通股62,149,421股,占恒润股份总股本的14.1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立新先生持有恒润股份无限售流通股38,596,087股,占恒润股份总股本的8.75%。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承立新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造成影响。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所受让的股份。
一、本次拍卖股份过户登记情况
2025年5月23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系统查询得知,持股5%以上股东承立新先生被司法拍卖的11,776,66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7%)已于2025年5月22日完成过户登记。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权益变动概述
本次权益变动为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涉及的股份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23,553,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4%。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的质押融资合约构成违约,相关债权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35,330,000股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3985)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分三次公开拍卖,前两次拍卖股数:各11,776,667股(已挂网公示);第三次拍卖股数:11,776,666股。前两次拍卖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10时至2025年4月26日10时(延时除外),拍卖所得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红塔证券的合法债权。2025年4月26日,前两次网络拍卖阶段已结束,参与本次司法拍卖用户姓名徐国新、吴毅华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其中买受人徐国新以150,323,000.43元的最高价竞得11,776,667股公司股票;吴毅华以151,121,174.43元的最高价竞得11,776,667股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的《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2025年5月21日,买受人吴毅华已完成11,776,667股公司股票过户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披露的《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2025年5月22日,买受人徐国新已完成11,776,667股公司股票过户手续。(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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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承立新先生持有的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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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本次权益变动前,承立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2,149,421股。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2号)所载,公司股东承立新先生与第三人签署有《代持协议书》,以某私募产品受让24,952,563股公司股份。根据承立新先生及其代理律师的说明,承立新先生已就该案提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已于2025年2月予以受理。接承立新先生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已于2025年4月30日,向其下发《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自2025年4月30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止情形消除后,中国证监会将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知承立新先生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风险提示及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承立新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造成影响。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所受让的股份。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公司将密切关注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督促公司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公告计算相关股份数量、比例时,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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