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12月13日 03:03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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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89 证券简称:宏华数科 公告编号:2024-077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系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湖智脑”)因集中竞价减持、大宗交易减持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后,新湖智脑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5,702,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75%。

●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股份变动,不会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仍无控股股东。

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公司股东新湖智脑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新湖智脑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计6,252,6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27U0HK21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出资额:10,000万人民币

(5)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南路6号1幢A区240室

(6)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慧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7)成立时间:2017年11月15日

(8)经营期限:2017年11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

(9)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实业投资。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注:上表中变动比例按照公司各时点总股本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注:1、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因此变动前的持股比例按照宏华数科当时总股本83,060,094股计算,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按照宏华数科现有总股本179,451,332股计算,以上所有表格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2、2023年7月5日,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执行减持计划时,将“卖出”误操作为“买入”,操作数量为5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000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前述误操作的500股已合并计算至其“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3、本次权益变动后,新湖智脑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湖智脑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702,226股,其中质押15,697,280股。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除上述质押外,新湖智脑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4、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新湖智脑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股份变动,不会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仍无控股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湖智脑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后,新湖智脑减持股份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及新湖智脑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宏华数科

股票代码:688789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南路6号1幢A区240室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和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数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宏华数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MA27U0HK2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 10000 万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慧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期限:2017年11月15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南路6号1幢A区240室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

主要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实业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湖智脑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湖智脑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2024年10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减持计划尚未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执行该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宏华数科主要股东新湖智脑,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宏华数科11,420,857股股份,占宏华数科当时总股本的13.75%。

二、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权益变动情况

注:该变动比例按照宏华数科各时点总股本计算。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宏华数科权益的股份情况

注:1、变动前的持股比例按照宏华数科当时总股本83,060,094股计算,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按照宏华数科现有总股本179,451,332股计算,以上所有表格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2、2023年7月5日,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执行减持计划时,将“卖出”误操作为“买入”,操作数量为5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前述误操作的500股已合并计算至其“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702,226股,其中质押15,697,280股。上述质押已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除以上所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宏华数科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慧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郑晓晖

日期:2024年12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慧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郑晓晖

日期: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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