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12月12日 02:47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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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187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锡哲方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哲方”)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被动减持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无锡哲方的持有公司股份94,078,32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36%。本次权益变动后,无锡哲方仍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34,838,33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58%,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无锡哲方一致行动人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联创”)持有公司股票59,683,6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84%,无锡哲方及无锡联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4,521,98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42%。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成无锡联创,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艾迪女士、乔徽先生。深圳市长旭佳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旭佳泽”)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38,412,72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5%,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无锡哲方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导致股权比例累计减少达到5%以上。同时,公司接到长旭佳泽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其参与无锡哲方、无锡联创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司法拍卖,导致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增加至5.05%。现将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及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153,761,978股,占哈工智能总股本的20.20%

无锡哲方持有的59,239,990股哈工智能股票于2024年11月13日14时至2024年11月14日14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根据拍卖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用户“王灯城”、“深圳市长旭佳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竞得哈工智能59,239,990股。上述司法竞拍成功的9,621,999股股份已于2024年12月6日和12月9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成无锡联创,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艾迪女士、乔徽先生。

三、其他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2024年11月,无锡哲方持有的公司59,239,990股无限售流通股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2024年11月14日,长旭佳泽、王灯城在本次拍卖中分别以最高应价胜出。2024年10月,无锡联创持有的公司9,621,999股无限售流通股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2024年10月31日,长旭佳泽等主体/人在本次拍卖中以最高应价胜出。结合两次拍卖过户的情况,长旭佳泽合计取得无锡哲方及无锡联创被司法拍卖的公司股票38,412,722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5%,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长旭佳泽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沈进长先生控制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本次过户完成当日,王灯城持有公司24,401,653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3.21%,为公司的第四大股东。长旭佳泽与王灯城不是一致行动人,无关联关系。长旭佳泽及王灯城本次过户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注:无锡联创持有的 9,621,999 股哈工智能股票于2024年10月30日10时至2024年10月3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被司法拍卖,其中长旭佳泽竞得公司3,574,385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47%。

四、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变动属于因司法拍卖导致的被动减持,并非股东主观意愿的减持行为,后续公司将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无锡联创成为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艾迪女士、乔徽先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的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受让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减持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4、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无锡哲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长旭佳泽)》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结果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的最终影响程度有待评估,对公司现有的日常运营暂无较大影响。公司经营层将密切关注该等司法拍卖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积极与控股股东及时一致行动人联系,力求全面、准确地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无锡哲方)》;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长旭佳泽)》。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186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上午9:15~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2号北京圆山大酒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进长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501人,代表股份182,933,3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4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3,761,9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1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9人,代表股份29,171,33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45%。

2、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赵晓彤律师、吴怡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691,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5%;反对1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1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29,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94%;反对1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5%;弃权1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1%。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2,737,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9%;反对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1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75,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1%;反对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4%;弃权1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5%。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彤律师、吴怡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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