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74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于2024年12月10日在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公司总部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立新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监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审核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竞拍获得浦江县金坑源区块水资源生态产业经营项目30年经营权的对外投资事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水务环保业务全产业链布局,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项目本身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票数占参加会议监事人数的100%。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70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于2024年12月10日在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公司总部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刚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其中独立董事4名,公司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环保)以挂牌价格164,713万元成功竞拍获得浦江县金坑源区块水资源生态产业经营项目30年经营权,并在当地成立全资项目公司浦江富春紫光水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3亿元)以运营该项目,考虑项目公司经营期流动资金为1,500万元,本项目预计总投资金额为166,213万元。内容详见同期披露的临2024-071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票数占参加会议董事人数的10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在宁波银行杭州分行为紫光环保提供金额为人民币0.5亿元的银行融资担保,担保期限自紫光环保融资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容详见同期披露的临2024-072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票数占参加会议董事人数的1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4年12月26日14:30在公司总部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内容详见同期披露的临2024-073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票数占参加会议董事人数的100%。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71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项目投资主体:浦江富春紫光水资源有限公司。
● 投资项目名称:浦江县金坑源区块水资源生态产业经营项目30年经营权。
● 项目总投资金额:项目竞拍金额164,713万元及项目公司运营资金1,500万元,预计总投资金额为166,213万元。
● 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金华市某县域水资源生态产业经营项目竞拍的议案》,会议同意授权控股子公司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环保)以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价款参与金华市某县域水资源生态产业经营项目竞拍,并同意其竞拍成功后,在当地成立全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3亿元)以运营相关项目。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上事项。
近日,紫光环保在浙江产权交易所成功竞拍获得浦江县金坑源区块水资源生态产业经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或浦江项目)30年经营权。现将本次对外投资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紫光环保作为公司水务环保项目的实施主体,确立了以“水的系统性治理为导向,深入实施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的战略,为了进一步拓展环保水务市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紫光环保参与浦江项目竞拍,并以挂牌价格164,713万元竞拍成功。紫光环保根据有关要求,在项目当地成立全资项目公司浦江富春紫光水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以运营本项目,考虑项目公司经营期流动资金为1,500万元,本项目预计总投资金额为166,213万元。
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紫光环保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投资主体名称:浦江富春紫光水资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乔卫龙
3.注册资本:33,000万元人民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E7DPH9X8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仙华街道仙华路298号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资源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天然水收集与分配;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8.股东情况:紫光环保持有100%股权。
9.组织机构:设董事1名,董事对股东负责,不设股东会、董事会。项目公司设监事1名,经理1名。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浦江县金坑源区块水资源生态产业经营项目30年经营权。
2.项目实施模式:浦江县水务局授予项目公司在项目经营权转让期内,独家且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运营和维护仙华水厂、仙华水库、金坑岭水库、外胡水库和金坑岭水库与仙华水厂之间的输水管,以及相关的项目设施,享有水库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提供项目范围内的自来水供水服务、原水供水服务、水生态调节服务和农业灌溉用水供给服务并获得收入的权利。在经营权转让期结束时,浦江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项目经营权。
3.经营权转让期限:项目经营权转让期为30年,自经营权转让日起算。
4.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紫光环保通过以注册资本金及提供财务资助的形式将资金转至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同浦江县水务局签订《浦江县金坑源区块水资源生态产业经营项目经营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支付转让款。
三、协议主要条款
(一)协议主体
甲方:浦江县水务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续的浦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下属的政府职能部门。
乙方:浦江富春紫光水资源有限公司,系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国法律在浦江县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经营权转让
1.经营权转让范围
(1)甲方对仙华水厂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甲方对仙华水库、金坑岭水库、外胡水库3座水库水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对金坑岭水库与仙华水厂之间的输水管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关于项目设施的所有操作手册、操作摘要、转让札记、设计图纸、文件以及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资料、项目设施设备清单,使乙方可以正常运营、维护本项目。
2.经营转让期限
本项目经营权转让期为三十(30)年,自经营权转让日起算。
3.转让价款
本项目30年经营权的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 164,713.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亿肆仟柒佰壹拾叁万元整。
4.付款方式
自《经营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1周内,且《浦江县仙华水厂自来水售水协议》、《浦江县外胡水库原水供水协议》已签订生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10%,即人民币 16,471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肆佰柒拾壹万元整;在甲乙双方完成签订移交(接收)工作完成确认书的前提下,乙方应付清转让价款的剩余部分(转让价款的90%,即人民币 148,242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亿捌仟贰佰肆拾贰万元整)。
(三)经营权移交及责任风险
在经营权转让日,甲方将本项目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从经营权转让日起享有本项目经营权范围内的项目设施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负责按照本项目经营权的范围以及约定的运营维护内容,负责相应的运营费用,并承担相关的运维管理风险。
仙华水库、金坑岭水库、外胡水库除约定的运营维护内容工作之外的工作由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负责实施,水库安全、管理等责任及风险不随本项目经营权的转让而转移。
(四)项目经营收入
项目经营收入为自来水供水收入、原水供水收入、水生态调节收入及农业灌溉供水收入。水生态调节收入和农业灌溉供水收入由甲方按季度支付;县自来水公司按月支付自来水供水收入;县农饮水公司按月支付原水供水收入。
(五)协议的提前终止
1.乙方严重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严重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在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实质性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3)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经营权转让价款(政府方原因除外);
(4)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出租、转让或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
(5)乙方根据适用法律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6)乙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乙方因管理不善、擅自停业、歇业或未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维护,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的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2.甲方严重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严重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时实质性不属实,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3)甲方未能有效维护乙方对于本项目经营权的独占性,对乙方的本项目经营权造成严重妨碍或擅自撤销乙方经营权
(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水生态调节收入和农业灌溉供水收入,且应付未付金额累计达到3,000万元时;
(5)县政府及本级任何政府部门对本项目经营权、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征收、征用或国有化;
(6)经营权转让期间县政府本级发布的收费价格政策、收费水量政策等导致乙方经营收入降低的,且甲乙双方在该事项发生后6个月内未就该等事宜的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
(7)甲方因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和职能职责的调整,造成无相应的政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
3.供水相关事项
如果在转让经营期内,《浦江县仙华水厂自来水售水协议》或《浦江县外胡水库原水供水协议》未能签署或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
自来水供水企业及外胡水厂经营单位未按《浦江县仙华水厂自来水售水协议》及《浦江县外胡水库原水供水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自来水供水收入及原水供水收入,且逾期支付自来水供水收入及原水供水收入合计累计金额达到4,000万元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
4.补偿事件事项
在转让经营期内,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在6个月内仍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提出补偿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提前终止本协议。
5.法律变更或上级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
如果在本协议生效日后, 因法律变更及上级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主要义务,或使得乙方本项目经营收入减少以及经营成本增加的,而此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若在6个月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提前终止本协议。
若本协议相关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且导致本协议实质内容无法继续履行的,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提前终止本协议。
6. 协商一致终止
在经营期转让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7.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若本协议提前终止,则除非协议另有约定,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提前终止前按约定确定提前终止补偿金,甲方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后的2个月内完成提前终止补偿金的支付。
(六)一般补偿及其他违约赔偿
1.一般补偿
(1)甲方一般补偿事件导致乙方经营成本长期增加,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调整自来水供水单价、原水供水单价、水生态调节收入单价、农业灌溉供水单价,甲方将审核乙方关于调整费用单价以进行一般补偿的申请,并通过调价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若调价不成功或调价未能充分补偿乙方的损失时,在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采取延长经营权转让期的方式进行补偿。
(2)乙方一般补偿事件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甲方向乙方发出要求乙方进行合理补偿的通知,本协议相关条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界定补偿金额,本协议相关条款未明确约定的,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2. 其他违约赔偿
(1)本协议项下一方向另一方的任何应付未付金额,每逾期一日,按照万分之三利率计算违约金
(2)受限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守约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约定违约金的事项按照违约金条款执行。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是基于公司整体战略发展和业务规划需求所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主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水务环保业务全产业链布局,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对公司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本次对外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可能会受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运营管理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项目收益未达预期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7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环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紫光环保提供金额为人民币0.5亿元的银行融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为紫光环保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7亿元,实际担保余额为4.76亿元(不包括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紫光环保因补充流动资金需要,拟向宁波银行杭州分行申请融资1亿元,期限为6个月,并由公司为紫光环保提供0.5亿元银行融资担保,担保期限自融资发生之日起6个月。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本次担保事项,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吴罕江
3.注册资本:77,139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00年09月19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36299376
6.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7.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8号1幢19-22层
8.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市政设施管理;固体废物治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污泥处理装备制造;环境保护监测;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股东情况:菲达环保持股98.30%,浦华环保有限公司持股1.70%。
10.最近一年(经审计)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11.紫光环保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紫光环保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紫光环保,其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37.86%,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
因紫光环保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不参与紫光环保日常生产经营,故公司未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而是向紫光环保提供全额担保。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2024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公司为其提供全额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同意为紫光环保提供全额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含本次担保,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78,500万元(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的担保),实际担保余额为89,079.15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65%,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担保的事项,亦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2024-073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2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2月26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浙江诸暨市望云路88号公司总部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26日
至2024年12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登记。
(二) 法人股东凭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
(三) 请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于2024年12月23日~25日8:30一11:30、13:30一16:30期间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外地股东可以传真与信函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 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住宿费自理。
(二) 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 邮政编码:311800
联系人:郭滢、邢朝霞 联系电话:0575-87211326传真:0575-87214308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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