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2024年12月05日 02:16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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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24-085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终结执行程序;案件二,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案件二,公司为原告/申请人。

3、诉讼的金额:具体详见公告正文中“一、诉讼的基本情况”中各案件“涉案金额”。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公司已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下称“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以收到《裁决书》当月月底(即2024年6月30日)时点计算,裁决书项下公司应偿付314,845,098.47元,拟签订和解协议项下公司应偿付264,737,740.73元,偿付义务减少50,107,357.74元(最终以履行完毕的金额为准)。案件二,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已得到法院支持,目前尚未执行完毕,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执行结果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将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3)深国仲裁57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按《裁决书》第(一)(二)(三)(四)(五)项下所负债务的28.125%承担清偿责任),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详情如下:

1、案件背景情况

2023年8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深圳仲裁院”)送达的(2023)深国仲受5793号-4《仲裁通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向深圳仲裁院提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2023年8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法院送达的(2023)粤03民特144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年9月27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云0112财保2399号《民事裁定书》。2023年10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市法院送达的(2023)粤03民特1449号《民事裁定书》。2024年1月5日,公司收到深圳仲裁院送达的(2023)深国仲受5793号-6《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2024年1月12日,公司收到深圳仲裁院送达的(2023)深国仲受5793号-7《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2024年2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仲裁院送达的(2023)深国仲受5793号-10《线上及线下开庭通知书》,裁决公司按裁决项下所负债务的28.125%承担清偿责任。2024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仲裁院送达的(2023)深国仲裁5793号《裁决书》。2024年 10 月 10日,公司于中国执行信息网查询到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昆明市法院立案执行。(具体事宜分别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9日、2023年8月25日、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10日、2024年1月6日、2024年1月13日、2024年2月22日、2024年6月25日、2024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23-065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重大仲裁的公告》、临2023-070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临2023-077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公告》、临2023-079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驳回申请的的公告》、临2024-001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的公告》、临2024-003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及法院受理相关案件的公告》、临2024-018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线上及线下开庭通知书〉的公告》、临2024-045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临2024-065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为降低公司因承担连带责任而面临的资金压力,经协商,公司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具体事宜分别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24-067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订相关协议的公告》、临2024-078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已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签订和解协议,根据裁决结果,截至2024年6月30日,裁决书项下公司应偿付314,845,098.47元,签订和解协议项下公司应偿付264,737,740.73元,偿付义务减少50,107,357.74元,最终以履行完毕的金额为准)。

2、案件进展: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昆明市法院发来的(2024)云01执23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招商银行昆明分行与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裁定如下:

终结对深圳仲裁院作出的(2023)深国仲裁 5793 号仲裁裁决书中第六项“公司按裁决(一)(二)(三)(四)(五)项下所负债务的 28.125%承担清偿责任”的执行程序。

3、涉案金额约为314,845,098.47元。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程序。

(二)案件二:

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下称“官渡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西双版纳环球融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西双版纳环球融创”)、云南环球融创会展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南环球融创”)。详情如下:

1、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官渡区法院提起诉讼,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官渡区法院(2022)云 0111民初 9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官渡区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2023年2月28日,公司收到昆明市法院出具的(2023)云01民终2820号《民事裁定书》。2023年7月20日,公司收到官渡区法院送达的(2023)云0111执3916号《执行裁定书》(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13日、2022年12月15日、2023年4月13日及2023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22-083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临2022-158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23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及临2023-062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涉案金额约为26,527,758.25元(最终以履行完毕的金额为准)。

3、案件进展:公司收到官渡区法院(2024)云0111执异454号《执行裁定书》,西双版纳环球融创、云南环球融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出资比例为100%的股东成都环球融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下称“成都环球融创”)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公司的追加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1)追加成都环球融创为(2023)云0111执3916号一案的被执行人;

(2)成都环球融创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司履行(2022)云0111民初9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到位的依法扣减),对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一,公司已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以收到《裁决书》当月月底(即2024年6月30日)时点计算,裁决书项下公司应偿付314,845,098.47元,拟签订和解协议项下公司应偿付264,737,740.73元,偿付义务减少50,107,357.74元(最终以履行完毕的金额为准)。案件二,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已得到法院支持,目前尚未执行完毕,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执行结果为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达到披露条件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24-086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8号)(下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映红: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交易进展的情形。2022年12月26日,你公司与云南柏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柏丰集团”)签订的向其出售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柏丰”)51%股权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该交易为重大交易。2023年12月26日,上述交易款中的部分债权款逾期,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在逾期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直至与柏丰集团、东方柏丰签订《还款协议》时才披露前述债权出现逾期的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映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映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和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经营意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严格按照云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

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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