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周頔 北京报道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数字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的新增长点。
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对外发布,从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强化组织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举措,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塑造对外贸易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意见》落实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发展数字贸易’要求,对我国数字贸易做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具体任务,将全面推动我国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商务部研究院数字贸易所所长叶欣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台《意见》既是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必然选择,具有较大战略意义。
一是为贸易强国建设提供“新引擎”。数字贸易在各国开放型经济中的战略地位日趋显著,现已经成为重塑未来全球贸易新版图的关键因素。《意见》提出的系统化举措,不仅能够推动数字贸易本身发展,也能通过数字贸易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注入发展新动能,全面助力贸易强国建设。
二是推动培育新质生产力。《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与新质生产力发展所需的技术突破、生产要素配置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密切相关。例如,《意见》鼓励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包括互联网平台服务、数字金融与保险、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都能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催生大量创新主体。
三是助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数字贸易规则已经成为全球治理体系的焦点议题,《意见》从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等方面,为我国推动形成更加合理的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提出了具体路径。
提升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占比
近期,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23》显示,2023年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3859亿美元,同比增长3.5%,占服务进出口的41.4%。而《意见》则提出,“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
从41.4%到45%再到50%,提高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占比意义何在?又该怎样落实《意见》提出的任务目标?
对此,叶欣表示,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据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贸易。而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就是能够通过ICT网络以电子可下载格式远程交付的服务贸易,是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比,意味着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结合更加紧密,意味着数字贸易规模提升,意味着数字贸易发展为服务贸易注入了更多活力。
“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中,出口和进口并不平衡,出口可数字化交付比例显著高于进口。早在201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占比就首次超过50%,达到50.7%,2023年这一比重达到57.5%,4年时间增加7个百分点,势头良好;但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口2023年仅占服务进口的30.2%。”叶欣称。
谈及下一步如何实现提升占比的目标,叶欣建议,一方面要向内发力,为提高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占比,夯实基础。包括:支持和实施大数据、人工智能、云服务、物联网等领域的创新潜力强和带动面广的数字服务贸易重大项目,加快打造一批数字服务贸易龙头企业,推动旅游、教育、医疗等服务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知识产权、科技金融、在线咨询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产业数字化发展,支持服务外包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
另一方面,也要向外赋能,为提高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进口占比,消除“数字鸿沟”。包括:积极参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经济领域的转型与发展,积极推进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与更多国家分享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贸易等最佳实践案例等,创造更多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进口。
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
在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方面,《意见》提出要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二十国集团(G20)、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多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相关规则制定,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参与应对经济数字化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探索建立税收利益分配更加合理、税收负担更加公平的数字贸易相关税收制度;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数字经济商事规则谈判。
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面对蓬勃发展的全球数字贸易,当前全球数字贸易多边规则却出现真空,国家之间多是以双边贸易谈判为主,并试图将双边谈判扩容为多边协定,进而发展成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数字贸易多边规则之所以很难确立,是因为各国存在规则上的分歧。
在盘和林看来,《意见》提出的“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就是要求我国抓住机遇,推出、完善数字贸易规则方案,并通过双边、多边谈判推动“中国方案”,积极引领未来全球数字贸易大发展。从长远看,这既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是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贡献积极的力量。
《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盘和林认为,通过加入DEPA和CPTPP,能够积累数字贸易谈判的经验,扩大数字服务的对外开放力度,有效缩减服务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减少影响信息技术、研发设计、金融保险、商务服务等领域的外资进入壁垒。
对于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意见》提出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盘和林认为,从我国的数字贸易利益出发,需要健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通过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释放我国的制度性优势,有效反哺数字服务向价值链中高端攀升。此外,也要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数字贸易谈判的红线,让国际规则谈判更具有可操作性。
《意见》也提出要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数字贸易地方性法规。加强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标准制定修订。
“当前,中国国内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与国际标准相比依然存在差距,不过近几年我国数字领域关键立法推进迅速,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相继出台,也应加快制定数字贸易法。”盘和林称,数字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具有创新速度快、迭代周期短和规模扩张迅速等特点,资本驱动下快速扩张易引发资产泡沫和资金链风险,也易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产生冲突。通过制定数字贸易法,可以扫除不必要的制度障碍,为数字贸易发展打好制度基础和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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