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略阳法院审结一起因焚烧地边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的行政非诉案件,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坚决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切实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屏障。
2024年3月,略阳县某村村民何某在森林防火期内用火,焚烧地边的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84公顷(27.6亩),因何某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之规定,县林业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何某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于3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何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林业部门三次催告,何某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故县林业部门向法院申请对何某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加处罚款3000元。
略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林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何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林业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依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县林业部门申请执行的略林罚决字(202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对何祥清罚款3000元,并加处罚款3000元。
作者:吴小强
编辑:许沥心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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