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林燕萍 通讯员 同法宣)消费者选择了拍摄服务并预付费用,之后对服务不满意,能要求退款吗?近日,同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例,原告要求被告某摄影工作室向其退回尚未消费的预交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去年8月,为记录孩子成长,陈女士在网上找到一家摄影工作室,然后根据客服指引前往该工作室,支付1500元定制摄影服务,由工作室拍摄并制作相册交付陈女士。一周后,客服向陈女士发送了四张拟制作相册的照片询问意见,但陈女士对照片质量不满意。之后双方反复交涉相册制作事宜,拖了小半年,陈女士才收到相册。其间,陈女士多次询问相册制作进度,工作室则一再拖延相册交付时间。
今年3月1日,陈女士询问工作室的客服:“我去年8月交了1500元,现在还有多少没花?”客服称剩余1000元,陈女士便要求退还这1000元,但工作室以陈女士的拍摄套餐是“1500元享受底片全送”为由,只同意退还600元。之后,陈女士将工作室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是在某摄影工作室的经营场所与其达成服务合同关系,即陈女士预付1500元摄影费用,该工作室持续为陈女士提供摄影服务,直至1500元用完。因此,工作室逾期交付相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陈女士有权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陈女士要求退回未消费的1000元,可视为陈女士向工作室表达解除合同之意。法院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已解除,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可终止履行。陈女士要求工作室退款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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