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11月29日 03:46 上海证券报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证券代码:001279 证券简称:强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2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2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郭良春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公司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

本议案经董事投票表决,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充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舆情管理制度》。

本议案经董事投票表决,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1279 证券简称:强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3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2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娄立斌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

本议案经监事投票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同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九条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应由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议决定。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总经理行使。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会或其授权部门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书等形成报告,拟投资事项获得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按照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按其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四条公司可聘请法律顾问对对外投资项目的相关协议、合同和重要信函、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五章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六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5、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总体发展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且缺乏市场前景的;

3、自身经营资金已明显不足,急需补充大额资金的;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对外长期投资收回或转让时,公司相关部门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各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对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密切关注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对外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其他相关规定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

证券代码:001279 证券简称:强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4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强邦新材”)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公司“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建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72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497.7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222.2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4]200Z0049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表列示:

单位:万元

二、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国内外市场与客户的需求变化,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经公司审慎评估后,明确在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公司“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建项目”拟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生产基地,增强胶版、柔版产品的生产产能,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扩大绿色环保印刷版材生产能力,培育公司未来新的增长点。

(二)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

1、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甚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甚龙”)作为“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原实施主体强邦新材共同实施该募投项目,同时增加上海市嘉定区作为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2、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3、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安排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甚龙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设立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向新增的实施主体上海甚龙增资6,0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经营发展、未来战略规划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能够更好的实施相关募投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投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甚龙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该事项有利于加速实现相关产品产业化,巩固并提升公司在印刷版材行业的市场地位。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并有利于优化印刷版材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上述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1279 证券简称:强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6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审批程序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11月21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近日,公司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安徽省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其主要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64961229X

名称: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广德经济开发区鹏举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郭良春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9日

经营范围:印刷材料(CTP版、PS版、CTCP版、UV-CTP版、柔性树脂版、显影液及相关辅料)生产、销售及技术研发;对外贸易。(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分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备查文件

1、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1279 证券简称:强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5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制定制度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对部分制度进行了修订及制定,情况如下所示:

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

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720.00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222.2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4]200Z0049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国内外市场与客户的需求变化,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经公司审慎评估后,明确在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公司“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建项目”拟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生产基地,增强胶版、柔版产品的生产产能,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扩大绿色环保印刷版材生产能力,培育公司未来新的增长点。

(二)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

1、拟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甚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甚龙”)作为“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原实施主体强邦新材共同实施该募投项目,同时增加上海市嘉定区作为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2、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3、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安排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甚龙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设立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向新增的实施主体上海甚龙增资6,000万元,专项用于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经营发展、未来战略规划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能够更好的实施相关募投项目,未改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投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甚龙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该事项有利于加速实现相关产品产业化,巩固并提升公司在印刷版材行业的市场地位。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和使用募投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并有利于优化印刷版材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上述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8日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部牵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借助舆情监测系统、人工关键词检索等,及时采集和监控舆情动态,分析和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媒体、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

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四条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第六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七条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情形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总经理可实行年薪制,报酬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书面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总经理解聘事由如下:

(一)董事会决议解聘;

(二)总经理主动辞职并经董事会确认。

第三章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除《公司章程》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规则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的以下交易事项交由总经理审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银行授信贷款、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不含提供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其中: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绝对金额1,000万元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1,000万元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下;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1,000万元以下;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

第十四条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第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预算、投融资方案,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或处置、资产抵押及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审议批准除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外的一般关联交易;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细则规定的或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各自分管的工作。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的董事、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八条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三)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七)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十九条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资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条规定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公司所有;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或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视需要可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也可通知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应当每季度定期如实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十六条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总裁)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安徽省 新材料 监事会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12-06 蓝宇股份 301585 --
  • 12-02 先锋精科 688605 11.29
  • 11-29 博苑股份 301617 27.76
  • 11-26 科隆新材 920098 14
  • 11-25 佳驰科技 688708 27.08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