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4-054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本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执行申请人。
● 涉案金额:539,635,610.57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4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3,749,543.90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已取得终本执行裁定书,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2月15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编号为(2022)粤01民初301号,广州中院决定受理公司诉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中侨”)合同纠纷案,其中,广州市穗芳鸿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案件第三人。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2-006)。
2023年4月3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3-033)。
广州中侨因不服广州中院(2022)粤0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出具(2023)粤民终4164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案号为(2023)粤01执7226号。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中侨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立案规定,决定给予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3-081)。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结果
2024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因被执行人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5%(对应认缴出资额9500万元)的股权因评估资料不全,不能进行评估,故暂无法进一步处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广州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广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72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已取得终本执行裁定书,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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