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善意搭载出意外,交通事故中的好意同乘纠纷何解?

普法时刻 | 善意搭载出意外,交通事故中的好意同乘纠纷何解?
2024年11月22日 14:29 陕西法制网

在生活的道路上,善意的举动如同璀璨的星辰,照亮着彼此的旅程。然而,有时候,即使是出于好意的行为,也可能遭受意外的风暴。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故事,一场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考量与人性抉择。

【基本案情】故事发生在2023年春节,三个同村老友因走亲访友目的地相同而相遇在同一段旅途。秦某某出于好意,搭载董某某、屈某某同行,这本是生活中温暖的一幕。然而,命运却在瞬间转折,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这份宁静,秦某某驾驶的小汽车与刘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车祸的冲击,让车辆受损,更让同村三人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严谨而细致地调查与审理。法官深知,这不仅仅是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更是对好意同乘这一行为的责任界定。在法庭上,证据被双方一一呈递,双方的陈述也被认真倾听。

因驾驶人秦某某(乘坐人董某某、屈某某)与驾驶人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董某某、屈某某无事故责任。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秦某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无偿搭乘董某某、屈某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信性和非法律约束性。

法院判决支持好意同乘行为,符合法律设立好意同乘的初衷和目的,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互助友爱的良好社会风气。两起案件中,秦某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险赔付后,秦某某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秦某某50%的赔偿责任,该减轻部分的责任由屈某某、董某某自行承担。这份判决充分考虑了好意同乘的特殊性质,既明确了责任的划分,又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判决后,判决文书生效期届满前均未上诉,这一结果,不仅仅是对法院判决的认可,更是对法律公正的信任。

这起交通事故好意同乘出车祸的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它让我们看到,善意虽美,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当意外发生时,法律能够以其公正的裁决,平衡各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它也提醒着我们,在生活中,无论是给予善意还是接受善意,都应保持一份谨慎和责任感。因为每一个行为都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而我们需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只有当善意与责任同行,我们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得更加坚定、更加从容。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秦某某的行为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观体现,值得提倡。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全程中应保护好自己及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别让好事成悲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富平法院

作者:刘伟

编辑:侯宜均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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