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91 证券简称:众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滕步彬先生、季文虎先生、程明先生、宋锐先生、滕步相先生、潘欢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佘砚先生、姜晏先生、廖文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及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文件。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1、非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胡旭翠女士、宋清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提交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姬中山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将与经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三、其他说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将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成立,任期三年。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事项前,仍由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11月16日
候选人简历
一、董事会
(一)非独立董事
1、滕步彬先生
197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2000年6月至2001年9月就职于杭州庆余电子有限公司;2001年9月至2002年9月就职于杭州伟东包装有限公司;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就职于金华市高原机械模具有限公司;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就职于青岛市李沧区绿四季机械模具加工厂;2006年1月至2007年2月就职于青岛隆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7年3月至2021年12月就职于绿四季;2012年12月至今,任众生纤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1年12月任众鑫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季文虎先生
197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1996年9月至1997年9月就职于金华市塑料总厂;2000年1月至2004年3月就职于金华市高原机械模具有限公司;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就职于青岛市李沧区绿四季机械模具加工厂;2006年1月至2007年2月就职于青岛隆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任技术总监;2007年3月至2021年12月就职于绿四季历任技术总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12月至今,任众生纤维技术总监;2016年1月至2021年12月任众鑫有限技术总监;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3、程明先生
1967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0年7月至1995年3月就职于广东省坪石矿务局任助理工程师;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就职于济南三株集团有限公司任区域经理;2001年10月至2009年6月就职于韶能集团广东绿洲纸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09年7月至2013年3月就职于美国Primelink公司任中国区采购主管;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就职于台州金晟环保制品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就职于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就职于众鑫有限任副总经理;2018年6月至2022年9月就职于广西华宝任总经理;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4、宋锐先生
197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0年7月至2008年12月就职于海尔集团公司任海尔软件管理咨询事业部总监;2009年2月至2012年11月就职于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任供应链中心总经理及流程与系统中心总监;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就职于青岛联合资信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4年8月就职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总裁助理;2014年9月至2021年8月就职于天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数字化创新中心总经理及电池业务总裁助理;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22年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5、滕步相先生
198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1年7月至2009年12月就职于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员、项目经理;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自主创业;2016年6月至2021年12月就职于众鑫有限历任部门经理、副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任公司董事兼兰溪永昌工厂厂长;2023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6、潘欢欢先生
198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2005年6月至2005年12月就职于青岛市李沧区绿四季机械模具加工厂;2006年1月至2007年2月就职于青岛隆鑫达工贸有限公司;2007年3月至2014年6月就职于绿四季;2014年7月至2017年2月就职于众生纤维任生产经理;2017年3月至2021年8月就职于众鑫有限任生产副总经理;2021年8月至今,任公司装备工程部经理;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二) 独立董事
1、姜晏先生
1975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注册会计师。1998年6月至2000年12月,就职于杭州拱墅税务师事务所历任业务助理、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6月,就职于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历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2004年7月至2011年11月,就职于杭州明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合伙人;2011年12月至2015年6月,就职于浙江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合伙人;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就职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任副所长;2016年3月至2020年8月,就职于杭州泛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合伙人;2020年8月至今,就职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佘砚先生
198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年10月至2019年2月,就职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部经理、法务中心负责人、董事长秘书;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就职于金华市宏昌电器有限公司任董事会秘书;2019年5月至今,就职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秘书;2019年12月至今,就职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2021年8月至今,就职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22年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3、廖文锋先生
1985年9月14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7年至2010年,就职于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历任财务;2011年1月至2020年12月就职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就职于浙江高裕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2021年4月至2024年4月就职于嘉兴景焱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2024年5月至024年8月就职于浙江大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监。
二、监事会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
1、胡旭翠女士
1986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2003年6月至2008年2月自主创业;2008年3月至2015年3月就职于绿四季历任出纳、办公室行政人员、采购助理;2015年4月至今,任公司采购管理部经理;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2、宋清福先生
196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1991年7月至2004年7月就职于浑江造纸厂历任助理工程师、工艺员、二分厂造纸车间主任、制浆车间主任、分厂厂长;2005年1月至2008年5月就职于临沂兰华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任副经理;2009年11月至2012年11月就职于绿四季任副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6年6月就职于众生纤维任副总经理;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就职于众鑫有限任副总经理;2017年10月至今,任广西华宝副总经理;2021年4月至今,任来宾寰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8月至今,任崇左众鑫执行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兼总经理助理。
证券代码:603091 证券简称:众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按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投票,同意选举姬中山先生作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本次会议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成立,任期三年。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并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特此公告。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1、姬中山先生
197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2002年2月至2003年9月就职于海尔机器人有限公司;2003年10月至2011年2月就职于青岛华宁工贸有限公司;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就职于山东海韵生态纸业有限公司;2013年3月至今,任众生纤维副总经理;2022年1月至今,担任崇左众鑫工厂厂长;2022年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3091 证券简称:众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目的: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含子公司)拟与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所有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 交易品种与交易方式: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含差额交割)、外汇掉期、货币互换、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涉及的币种为公司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美元、欧元等。
● 交易场所: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国内和国际性金融机构。
● 交易额度: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合约价值总额度为2,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额度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2,000 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预计外汇衍生品业务所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在任何时点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优先使用银行授信。
●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和授权期限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办理事宜。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以投机盈利为目的。但业务操作仍存在汇率波动风险、履约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随着公司及其子公司海外业务的不断拓展,外汇收支规模不断增长,收支结算币别及收支期限的不匹配使外汇风险敞口不断扩大。且公司的出口业务和对外投资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同时,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汇率和利率波动幅度不断加大,外汇风险显著增加。为有效管理外汇风险,确保公司财务稳健,减少汇兑损失,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不利影响,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和资金使用安排的前提下,公司拟开展与日常经营联系紧密的包括远期结售汇(含差额交割)、外汇掉期、货币互换、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目的: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与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所有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二)交易品种与交易方式: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含差额交割)、外汇掉期、货币互换、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涉及的币种为公司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美元、欧元等。
(三)交易额度: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合约价值总额度为2,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额度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2,000 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预计外汇衍生品业务所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在任何时点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优先使用银行授信。
(四)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五)交易对方: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于境外子公司属地经营,为满足管理自身外汇风险、遵守所在国家或区域的外汇管理政策的需求,境外子公司有必要与境外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
(六)交易期限及授权事项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交易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交易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和授权期限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办理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的市场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流动性风险:因业务变动等原因需提前平仓或展期衍生金融产品,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需向银行支付差价的风险。
4、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6、操作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操作人员未及时、充分地理解衍生品信息,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而造成一定风险。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制定了《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交易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外汇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外汇衍生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获取无风险收益、提高股东回报为原则,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策略。
(三)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及不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五)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六)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提高积极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利润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衍生品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列报及披露。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91 证券简称:众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4年度
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此前审议的额度人民币5亿元(含)的基础上再向各合作银行增加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亿元(含),本次新增银行授信额度后,公司(含子公司)2024年度可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此前审议通过的授信额度
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各类信用业务融资最高余额不超过5亿元(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5亿元(其中债务本金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5亿元)提供担保,并在必要时为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具体融资额度、期限、方式等视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与银行协商后合理确定并以最终银行核定为准。上述所称“信用业务”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贴现、国际贸易融资、承兑、信用证、保函、承诺等各类银行信用业务,实际融资金额、具体业务种类以实际签订的信用业务合同为准;上述所称“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包括第二顺位抵押)、质押等担保法律允许的所有担保类别。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次召开相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综合授信额度之日止。
二、本次拟增加的授信额度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建设项目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公司及子公司拟在2024年度原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的基础上,再向银行申请增加7亿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在上述新增授信额度内,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以及与银行的洽商情况来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授信银行的范围,调整各银行之间授信额度的分配,调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的用信额度等。
三、相关期限及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分别代表其所在公司签署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授信期限以签署的授信协议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本次新增银行授信额度后,公司(含子公司)2024年度可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特此公告。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91 证券简称:众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4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559,700 股,并于 2024 年 9 月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出具的天健验〔2024〕382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6,679,093 元变更为 102,238,793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76,679,093 股变更为 102,238,793 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以下简称“《章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将名称变更为《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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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月 16 日
证券代码:603091 证券简称:众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7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合计人民币21,290.87万元。本次置换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4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559,7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7,332,05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4,800,000.00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1,777,666.5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0,754,383.47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4年9月12日出具天健验(2024)382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募投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注:如表格中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依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后,按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投入使用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途径解决。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12,802,831.0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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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06,577,666.53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05,885.65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资金为人民币105,885.65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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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212,802,831.03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05,885.65元(不含增值税),合计置换募集资金人民币212,908,716.6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10620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12,908,716.68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10620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91 证券简称:众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4 号),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559,7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7,332,05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4,800,000.00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31,777,666.5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0,754,383.4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9月12日全部到账,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4年9月12日出具天健验(2024)382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崇左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来宾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众鑫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因募投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开设相应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崇左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来宾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众鑫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四方监管协议》。上述拟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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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称为“甲方一”,全资子公司崇左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来宾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众鑫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二;上述“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简称为“丙方”;
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10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餐具项目(崇左众鑫一期)项目、年产10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餐具项目(来宾众鑫一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应确保乙方管理的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乙方管理的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炜、朱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乙方管理的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七条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乙方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第八条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第十一条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且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十二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第十四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第十五条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91 证券简称:众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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