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租办法11月实施,注册资本抬升10倍,4家公司亟待增资

新金租办法11月实施,注册资本抬升10倍,4家公司亟待增资
2024年09月22日 17:15 媒体滚动

  来源:华夏时报

  记者 孟俊莲 北京报道

  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新金租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发布8个多月后,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宣布,新金租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新金租办法主要在六大方面作了修订完善,大幅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如注册资本从最低限额1亿元提高至10亿元,是以前标准的10倍,在现有69家金租公司中,4家金租公司亟待增资,1家金租则于8月30日拿到增资至10亿元的批文。银行作为金租公司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要求从800亿元提高到5000亿元,是以前标准的6.25倍;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从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

  同时,新增多项规定,如首次明确金租公司可全国展业,在质价相符原则下可收取保证金和咨询服务费,可在境内境外开设专业子公司;遵照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租赁物明确为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及监管认可的其他资产。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发布,是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路标,既有行业根本大法层面的举旗定向,又有业务落地层面的具体指导,不难看出监管机构对金融租赁行业的重视和期许。”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秘书长聂伟柱表示。

  准入门槛大幅抬升,监管总体趋严

  不出所料,新金租办法与今年1月发布的金租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八九不离十”,但也采纳了各方反馈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透露,未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盲目降低监管要求以及对法规条文未充分理解等方面,而关于部分反馈意见提出的法规解释说明和实施过渡期安排等内容,金融监管总局将另行印发文件予以明确。

  本报记者注意到,新金租办法由2014版金租办法6章61条修订完善到了9章99条,也较1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多了3条。

  上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内容,分别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完善经营规则。

  其中,对主要出资人制度作出较大幅度修订。一是提高金租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从原来的1亿元提升到10亿元,足足提高了10倍。不过,本报记者梳理了现有的69家金租公司,除中煤科工金租(9.8亿元)、吉林九银金租(5.25亿元)、广融达金租(5亿元)、甘肃兰银金租(5亿元)4家外,其余65家金租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在10亿元以上,其中,厦门金租火线增资,于8月30日拿到注册资本由7.9亿元增至10亿元的批文。

  二是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等。

  其中,作为金租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银行,其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与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总资产不低于8000亿元(是此前标准800亿元的10倍)相比,新金租办法降低了对银行总资产的要求,但仍是此前标准的6.25倍。

  本报记者今年2月曾以2023年三季度末数据为参考梳理了总资产规模在8000亿元的银行,彼时仅有35家上榜,其中22家已经成立或者参股了金租公司,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未来能够有资质担当主要出资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银行屈指可数。不过,新金租办法下调了对银行总资产的要求标准后,能够入围的银行有所扩容。

  三是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订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三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财经评论员郭宇轩认为,对主要出资人提高持股比例的要求既有助于明确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也有助于巩固股东对企业的支持力度,重视金租业务的长期发展而非短期利益驱动的投机行为。

  中诚信国际在此前发布的报告中分析,从行业未来发展来看,对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和对发起人要求的提升,一方面将使得进入金融租赁市场的难度加大,通过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门槛增强行业格局的稳定性,并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将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有利于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国泰君安研究报告也认为,大幅提升准入门槛后未来牌照获取难度加大,这也是引导金融租赁回归租赁本源,纠正前期盲目扩张的以类信贷倾向为核心的行为,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围绕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功能定位探索开展特色化经营,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在监管层面,新金租办法新增了杠杆率(不得低于6%)及财务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同时,还对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进行了优化。

  上述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人表示,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是为了避免金融租赁公司盲目扩张,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则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对于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具体指标计算方式和指标值,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行业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新金租办法体现了金租行业监管标准正逐步向传统银行业看齐的趋势,与《巴塞尔协议》中所倡导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纪律)在理念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郭宇轩分析,这不仅有助于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还能够增强其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对于金租公司而言,新办法要求公司具备更强的资本扩展和更严格的风险管理能力,通过优化内部管理和融资结构,提升资本运用效率,以应对新监管标准的变化。”他说。

  明确全国展业,支持金租加大力度赋能实体经济

  令金租行业意外和欣喜的是,新金租办法首次明确支持金租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本报记者注意到,这一条在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出现。

  同时,新金租办法还明确了在坚持质价相符等原则下,金租公司可以收取保证金和咨询服务费,可以在境内境外开设专业子公司,拨备覆盖率也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

  在中小微融资租赁服务中心、金融租赁网CEO龙驹寨看来,上述修订内容对金租公司是大利好大礼包,“很多之前众说纷纭的内容都得到了明确。”

  具体来看,新金租办法引导金租公司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优化调整其业务范围,包括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等。

  而在规范融资租赁业务活动方面,新金租办法进一步优化调整租赁物范围,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

  “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这与此前一个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下称“三单”)要求一脉相承。鼓励清单‌主要包括农林牧渔、新能源、医药、船舶和海洋工程等27个产业中的农业机械、风电光伏、光热发电、医药研发、船舶等重要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负面清单业务禁止范围则包括“构筑物、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消费品(不含乘用车)”。

  金租公司被要求根据鼓励清单调整业务规划,及时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避免盲目投资导致产业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

  “此次修订与‘三单’组合在一起,既有行业根本大法层面的举旗定向,又有业务落地层面的具体指导。由此不难看出监管机构对金融租赁行业的重视和期许。”聂伟柱表示。

  郭宇轩也认为, “三单” 条理清晰地展现了监管部门对金租行业发展的精准引导和规范管理,明确了金租业务的“可为”与“不可为”,有助于推动金租行业朝着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迈进。

  在聂伟柱看来,一直以来,金融租赁被各界认为是与实体经济结合最为紧密的金融业态。经过最近20年的发展,金租公司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大场景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飞机、船舶、新能源等行业,金融租赁助推产业跨越式发展,起到了关键的助推作用。在监管引领和行业主动转型的驱动下,金融租赁有望成为众多非银行业金融业态中,支持实体经济,做好五篇大文章的最强发动机,“新金租管理办法的修订发布,是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路标。”

  郭宇轩也认为,新金租办法对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整个金融租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政策保障。

  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金租行业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末,金租公司的总资产规模达到4.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9%。租赁资产余额为3.97万亿元,同比增长9.27%。在业务布局上则呈现出多元化趋势。2023年,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领域分别新增投放1452.51亿元、5712.33亿元和1233.68亿元,近3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43.40%、75.47%和32.20%,在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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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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