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复材 公告编号:2024-040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9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8月1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其中董事甘胜泉先生、许华英女士、刘勇先生,独立董事叶志镇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甘胜泉先生召集,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和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张忠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舆情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舆情管理制度》。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复材 公告编号:2024-041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9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8月1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其中监事陈清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钟淑红女士召集,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复材 公告编号:2024-042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资格审查并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张忠先生为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张忠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张忠先生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张忠先生简历
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4年12月生,经济学学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闽侯分公司负责人及闽清分公司负责人、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福建省海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监事,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董事;曾先后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董事、苏州罗技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固瑞克流体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索朗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星尚光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锐奇股份有限公司及兰州能投集团等公司财务顾问、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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