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一体化办案模式,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起,被告刘某某在廉江租赁一间店铺用于经营水产品生意。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刘某某向他人收购野生动物,后出售给他人食用。2024年1月15日,被告刘某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其店铺内当场查扣出173只野生动物。经鉴定,被扣押的野生动物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7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166只,其中活体28只、死体138只;被扣押的野生动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05800元,其中死体合计人民币192800元,活体合计人民币13000元。
案发后,涉案所扣押的活体野生动物已放生,所扣押的死体动物已进行无害化处理。被告刘某某的涉案行为不仅涉嫌犯罪,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活体野生动物已回归大自然,该部分的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维护,不予再追究该部分的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刘某某的涉案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为已死亡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7只及已死亡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138只,生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92800元。
2024年4月28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承担生态损失人民币192800元,并就其涉案行为登报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
2024年7月29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刘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令被告刘某某承担生态损失人民币192800元并就其涉案行为登报赔礼道歉(已履行完毕)。
检察官说法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刑事犯罪,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知法、懂法、守法,坚决抵制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要拒绝参加非法狩猎、交易、运输等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的活动,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下一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以打击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为抓手,助推提升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廉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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