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赵凯(化名)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在路口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在打开驾驶位车门时与后方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李莉(化名)碰撞,之后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刘敏(化名)因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又与李莉车辆相撞,致李莉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凯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莉负次要责任,刘敏负次要责任。刘敏驾驶的摩托车投保有交强险,赵凯未购买保险。2024年1月,李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赵凯赔偿60%,刘敏赔偿20%。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凯违规停车打开车门妨碍了李莉车辆正常通行,其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赵凯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李莉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敏与李莉车辆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适遇李莉车辆突发事故致采取措施不及,其违法行为与事故有关联因素,刘敏负事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三方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对李莉的经济损失16.5万余元,法院判决由被告赵凯承担60%的责任,除赵凯已垫付的费用外再赔偿7万余元;被告刘敏承担20%的责任,应赔偿的3万余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余损失由李莉自行承担。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对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责任划分及赔偿责任的承担,应结合交通安全立法目的和侵权制度功能,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及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各方相应责任,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规制作用。
供稿:西乡法院
作者:王晶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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