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2024年07月04日 02:01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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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7月0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公告开通赎回业务仅针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适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其进入开放期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首个封闭期为自《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为止。A类基金份额的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次日(含)起进入A类基金份额的首个开放期,其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以此类推。A类基金份额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开放期为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16日,开放期仅开放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不开放申购。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自2024年7月17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2024年10月16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无。

3.2 申购费率

无。

3.2.1 前端收费

无。

3.2.2 后端收费

无。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由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而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首日为参与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确认日,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首日为进行红利再投资的当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无。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无。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无。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的每个开放日(T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其进入开放期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开放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45进行相关咨询。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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