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30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基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为了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和独立判断,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2024年2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发生变化导致延迟或无法实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截至2024年5月31日,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767,536,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3%。其中: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93,209,0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5%;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33,591,2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0%;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40,736,1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
(三)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十二个月内披露了增持计划并已完成(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1月5日期间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增持公告)。
(四)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为了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和独立判断,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2024年2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计划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受定期报告敏感期等客观原因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认可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将继续按照相关增持计划,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发生变化导致延迟或无法实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31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级子公司民权县恒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恒风”)、商水县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水泽恺”)、兰考熙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考熙和”);主要投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的一级子公司黑龙江省嘉泽分布式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下属的黄冈市福莱格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福莱格”)。
●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否。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公司为民权恒风、商水泽恺、兰考熙和向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42,382.50万元、24,531.44万元、48,419.6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3家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8,138.15万元。
2、公司为黄冈福莱格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武汉分行”)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69.44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6.09万元。
●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简介
为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降低被担保人的项目融资成本,公司于近日为上述公司分别向华电租赁、招行武汉分行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华电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民权恒风、商水泽恺、兰考熙和3家公司向华电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42,382.50万元、24,531.44万元、48,419.6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3家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8,138.15万元。
2、公司向招行武汉分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为黄冈福莱格向招行武汉分行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69.44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6.09万元。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三届三十次董事会、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4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度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民权恒风
1、民权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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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权恒风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民权恒风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二)商水泽恺
1、商水泽恺的基本情况
■
2、商水泽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商水泽恺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三)兰考熙和
1、兰考熙和的基本情况
■
2、兰考熙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兰考熙和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四)黄冈福莱格
1、黄冈福莱格的基本情况
■
2、黄冈福莱格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黄冈福莱格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电租赁签署的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民权恒风、商水泽恺、兰考熙和3家公司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华电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范围包括:
1、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到期未付及未到期应付租金)、咨询服务费、提前终止款、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补偿金、设备/资产转让价款、留购价款、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2、保证合同所述的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所支付的费用、向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等)、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拍卖、评估、运输、保管、维修等费用;其中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以受理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出具的收据/发票为准,律师费以债权人的支付凭证或相应的律师费发票为准,其他费用开支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及相关票据为准。
3、保证人全面确认主合同,且在此承诺不对其提出任何异议。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将借款主体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由其项目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项目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二)公司向招行武汉分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公司就为黄冈福莱格提供前述担保事项,向债权人招行武汉分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责任期间为自《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借款或其他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
1、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2、债权人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3、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4、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将借款主体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由其项目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项目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降低被担保人的项目融资成本或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存在资源转移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况。相关下属公司具备偿债能力,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其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贷款用于其新能源项目建设(包括置换同用途债务性资金),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2月末,公司担保总额为1,125,079.59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末净资产的174.51%,均系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三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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