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8 证券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马钢办公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蒋育翔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列席本次大会;
4、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群女士、易菲凡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李子洋先生代表该所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2023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于本次股东大会举行当日,除上述所披露者外,本公司概无任何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40 条所载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之决议案概无投票限制,亦无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股东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就其持有的每股股份可投一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葛志群、易菲凡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808 证券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马钢办公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
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
(四)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蒋育翔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列席本次大会;
4、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群女士、易菲凡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李子洋先生代表该所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改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1、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改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1、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改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第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参与投票的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于本次股东大会举行当日,除上述所披露者外,本公司概无任何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40 条所载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之决议案概无投票限制,亦无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股东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就其持有的每股股份可投一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葛志群、易菲凡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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