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康某欲从事网约车经营,甲公司介绍并承诺可通过“以租代购”模式取得车辆,将车辆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由其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康某营运车辆,3年后甲公司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康某。
康某同意后,甲公司提供了一系列合同,包括康某与车辆出售方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居间和履约服务合同》《车辆采购合同》《借款合同》,与车辆出租方即已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及与该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康某依约支付了购车定金与首付款,甲公司向康某开具了“丙公司收款收据”,并在甲公司经营场所向康某交付车辆,交车照片显示背景墙处公司名称为甲丙两公司。经查,均无工商登记信息。
康某依约向车辆出租方支付了8期租金共3万余元,但甲公司及其他合同签署公司均未为涉案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致使康某一直无法进行网约车营运。2020年11月,甲公司将康某取得的该车辆拖走,并于2023年5月将康某起诉至未央法院,要求支付车辆租金及资金占用损失。
庭审中,甲公司提交《汽车融资租赁还租清户证明》,以证明其作为涉案车辆所有人,已向乙公司还清涉案车辆的融资租金,但未提供相应付款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与车甲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及《车辆挂靠合同》,又与乙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确定出租人为乙公司,合作商为甲公司。康某向乙公司陆续支付一段时间的租金3万余元,足以证明甲公司对康某向乙公司支付租金的事实知晓认可,同时亦可以证明甲公司与康某之间未成立实际的租赁关系。甲公司要求康某支付租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无事实依据且于法有悖,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法官提醒】
近年来,网约车行业蓬勃发展,网约车司机成为新兴职业。但部分加盟到网约车平台的租赁公司存在“以租代购”、挂靠经营、担保购车挂靠等问题,还有部分网约车运力公司在车辆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情况下,以承诺办理“车证”的方式诱导驾驶员购置、承租车辆,导致众多驾驶员按揭贷款买车或支付车辆融资租金后却因资质缺失无法实际进行网约车营运。
根据《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网约车运输证》许可车辆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网约车运输证》将依法注销,驾驶员即使在约定期限取得车辆所有权,也不能再进行网约车营运。
因此,提醒有意愿从事网约车行业的广大群众,要谨慎研判市场经营情况,注意防范各种经营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或经济损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也应加强风险提醒,对各网约车平台及租赁公司等加强管理与问题查处。
来源:西安未央法院
作者:周婷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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