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陵药业”,000919.SZ)昨晚发布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公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具体审核意见以《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3〕120170号)为准。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5月30日,金陵药业发布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合肥金陵天颐智慧养老项目、核心原料药及高端医药中间体共性生产平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新工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除新工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其他合格的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53,340,80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将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为准。本次发行中,新工集团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总额不低于2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33,500万元(含本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束之日,若新工集团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新工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本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若新工集团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新工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工集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要求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工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新工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截至预案公告日,新工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27,943,83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4.6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南京市国资委作为新工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包含新工集团,本次发行完成后,新工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市国资委作为新工集团的控股股东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南京市国资委。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显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王巧巧、王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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