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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西南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西南金罚决字〔2023〕4号),被处罚的是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的副行长熊晓龙。熊晓龙因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贷款三查不尽职,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事项负有责任,被处以警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西南监管分局对贵阳银行副行长熊晓龙作出警告处罚。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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