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3650 公司简称:彤程新材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股票代码:603650 股票简称:彤程新材 编号:2023-037
债券代码:113621 债券简称:彤程转债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彤程新材”)于2023年8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12日通过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由董事长Zhang Ning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及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彤程新材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及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彤程新材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及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8,002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及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彤程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及通过了《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丁林、袁敏健、俞尧明回避表决。
6、审议及通过了《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丁林、袁敏健、俞尧明回避表决。
7、审议及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丁林、袁敏健、俞尧明回避表决。
8、审议及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3日
股票代码:603650 股票简称:彤程新材 编号:2023-038
债券代码:113621 债券简称:彤程转债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彤程新材”)于2023年8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12日通过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由监事会主席蒋稳仁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监事会未发现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所载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彤程新材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反映了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彤程新材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行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彤程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与会监事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与会监事认为:为了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建立股东与公司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3日
股票代码:603650 股票简称:彤程新材 编号:2023-039
债券代码:113621 债券简称:彤程转债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27号”《关于核准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800,18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001,800.00元及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人民币2,345,785.4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9,832,414.5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2月1日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200492_B02号验资报告。
以前年度,公司已使用上述募集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745,359,342.80元,本报告期内已使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258,913.50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已累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人民币746,618,256.30元,收到募集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投资收益扣减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14,540,188.24元,临时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转出人民币50,000,000.0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754,346.49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及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于2021年2月6日,本公司与招商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21年2月9日,本公司、彤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程化学”)与招商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于2021年2月28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人民币119,295,805.46元,并同时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141,257.15元(不含增值税),总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1,437,062.61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200492_B01号鉴证报告。招商证券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情况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3月2日置换完毕。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本报告期内实际已提取的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额度不超过25,000万元(含)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在上述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
根据前述决议,本报告期内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截至2023年6月30日,无未到期的现金管理产品。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公司本报告期未发生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本公司本报告期未发生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本报告期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的部分款项,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
本公司本报告期内已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金额共计人民币0元。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投项目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二)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3日
附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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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考虑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股票代码:603650 股票简称:彤程新材 编号:2023-040
债券代码:113621 债券简称:彤程转债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8,002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等回购相关事项已得到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1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HWANG YUH-CHANG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2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9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彤程新材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21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了《彤程新材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9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42名激励对象授予319.009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9.26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年12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在确定授予日后的缴纳股权激励款项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76,000股,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9,500股。因此,公司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9.4597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40人,首次授予登记日为2021年12月2日。
6、2022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139名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决定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03.908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2年6月16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6月20日完成了103.908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8、2022年8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21,334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2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43,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13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997,802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8,002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8,002股。
(三)回购的价格
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2年7月4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6月5日实施完毕。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公司进行2021年度及2022年度利润分配时,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不再发放对应现金股利,故公司无需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为29.26元/股。
若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实施其他权益分派方案,则回购价格需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为1,111,938.52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38,002股,公司总股本将由595,062,991股减少至595,024,989股。
单位:股
■
注:1、上表变动前股本结构情况为截至2023年8月21日的公司股本情况。
2、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8,002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38,00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股份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3日
股票代码:603650 股票简称:彤程新材 编号:2023-041
债券代码:113621 债券简称:彤程转债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8,002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38,002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减少38,002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10月7日
2、申报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25层
3、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4、邮政编码:200120
5、联系电话:021-62109966
6、传真号码:021-52371633
7、电子邮箱:securities@rachem.com
8、其他:(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3日
股票代码:603650 股票简称:彤程新材 编号:2023-042
债券代码:113621 债券简称:彤程转债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行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3650 证券简称:彤程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3
债券代码:113621 债券简称:彤程转债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0.00万股,约占公司截止2023年8月21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59,506.2991万股的0.9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07.30万股,约占公司截止2023年8月21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59,506.2991万股的0.8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2.2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42.70万股,约占公司截止2023年8月21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59,506.2991万股的0.0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7.76%。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程新材”、“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8年6月27日
所属行业: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25层2501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59,611.9625万元
法定代表人:ZHANG NING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除外);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除外)、橡塑制品、五金交电产品、机械设备、通讯器材、仪器仪表、电子元件、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音像制品除外)、不锈钢材料、阀门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化工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自有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投资咨询;仓储(危险化学品除外)(限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分别是:董事长ZHANG NING,副董事长周建辉,董事丁林、俞尧明、李晓光、袁敏健,独立董事Zhang Yun、冯耀岭、吴胜武。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名,分别是:监事会主席蒋稳仁,职工监事罗锦、顾杰。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有6名,分别是:总裁丁林,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俞尧明,副总裁张旭东、汤捷、袁敏健,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郝锴。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一一第十六章 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0.00万股,约占公司截止2023年8月21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59,506.2991万股的0.9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07.30万股,约占公司截止2023年8月21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59,506.2991万股的0.8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2.2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42.70万股,约占公司截止2023年8月21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59,506.2991万股的0.0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7.76%。
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涉及到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合计99.3176万股,约占公司截止2023年8月21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59,506.2991万股的0.17%。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73人,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1,118人的15.47%,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彤程新材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股本总额”为公司截止2023年8月21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59,506.2991万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彤程新材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88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4.3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4.88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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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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